【慧聪安防网】住在顶楼的王某在给新房装修时,将通往露台公用通道的推拉窗改成了防盗门,由此引起了楼下住户的不满并诉至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推拉窗属该楼的共有部分,王某擅自更改,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判令王某将其恢复原状。
王某在龙口某小区买了顶楼的一套房,开发商赠送了阁楼。2007年5月,王某在装修时觉得原先开发商设计的顶楼通往露台的推拉窗不太安全和方便,于是就私自换成了防盗门,并交给物业一把钥匙。这下楼下住户都不乐意了,由于通往露台的这个通道口对着楼道,原先那个推拉窗可以透光,楼道也亮堂,换成防盗门后,楼道里黑漆漆的,居民们挺难受,就希望能恢复原状,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推拉窗改成防盗门有利于王某的通行及安全,可以理解,而王某只将一把钥匙交给了小区物业,侵害了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法院最后判令王某将防盗门的钥匙配发给其他住户,但并没有认定王某这种做法属侵权行为,也没有予以制止。原告不服该判决,便又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此案中顶楼通往露台的公用通道口推拉窗属于该住宅楼的共有部分,应由该楼居民共同管理使用。而王某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推拉窗改成防盗门,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法院判令王某将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