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安防网】9月22日,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住我市岳塘区书院路跃进村,系湖南城建职业学院的副教授。被告是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是“确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违法”。
据原告赵邵华介绍,今年4月20日早上,她驱车去长沙职工大学给学员上课。大约8点20左右,她途经长沙市松桂园芙蓉路口时,趁交叉路口左转弯的绿灯开始闪烁之际,准备左转进入营盘路。这时,对面的黄姓警察示意她停下来,她马上停了下来。这时,黄一边向她的车走来,一边用右手示意她掉头。她发现他离自己的车越来越近,就索性停下车。黄对她说:你的车撞伤了我,你撞了警察。这时五六个交通协管员一下子围住了她的车,拉开车门要她下来。
赵邵华说,正在她和一位交警说话时,交警中队指导员来到这里。她跟着他来到了路边,并向他简单地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接着讲了一下自己想先去上课,然后再来听从处置的建议。对方思考了一下同意了她的请求,但要求她出示证件。
上午11点,一个女交警来到教室,要她跟着到交警队二楼办公室。在下午的问询中,她说自己并未触犯任何法律和法规,并提醒他们可以调用路口当时的监控录相来印证所说是否属实。
经过3次问询后,交警于第二天凌晨一点多做出处理:行政拘留10天。理由为遇执勤交警纠正其违法行为时,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对她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撤消被告对她的行政决定书,确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违法,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补偿等。
而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在驾车经过芙蓉路松桂园路口时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遇执勤交警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时不服从交警的指挥,并且开车碰撞交警,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的举证环节,还提供多个证人的证言。因此,被告方认定,他们在执法程序上是合法的,对原告的处罚也是得当的;而且,对原告提出的法庭调解予以反对,对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