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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12/24/09:31 来源:公安部网站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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