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首页-所有行业-资讯中心-企业管理-商务指南-展会-访谈-行业研究-博客-慧聪吧-找供应-找求购-免费注册-立即登录-加入买卖通-即时沟通-站点地图

慧聪网

西安电子眼位置将公布 滞纳金禁超罚款额

2008/12/2/17:15 来源:中国汽车网

    21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后的《规定》,将有望明确加处罚款(滞纳金)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明确在哪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电子眼位置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子眼拍摄资料及时上传网络便于车主查询。    

    为便于读者了解《规定》修订前后,西安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记者采访了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宣法处处长车强。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强告诉记者,西安市交管支队从2004年已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前,西安市交管支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是否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西安现状:

    在节假日期间,交警为了有效遏止酒后驾车行为,经常在大街上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由于醉酒和饮酒的处罚力度不同,许多当事人不积极配合交警工作,经常给交警执法加大难度。新《规定》明确验血情况,从而减少交警的工作强度。考虑到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危害性,目前上路查验驾驶员酒精浓度时,都会由三个民警组成一个小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电子眼位置应向社会公布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同时,《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1] [2] 下一页 

我要评论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