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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布101个路口“电子眼”设置点

2008/11/25/16:59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王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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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翻拍自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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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并从11月21日起到12月5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摄的违法记录向社会公开、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不配合做酒精测试的“醉猫”需强制抽血检验等内容。海南省交警总队和海口市交巡警支队通过媒体公布了海口101个路口、东线高速36个、绕城高速2个、海榆东线4个、海榆中线2个、琼文公路1个、海文高速1个、西线高速3个“电子眼”设置点。

    海南省8月起已公布“电子眼”

    公安部新修改的《规定》明确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据了解,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设置、使用测速监控设备的,必须报省交警总队备案,并在启用前10个工作日向群众发出公告。不符合执法主体及有关程序规定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一律无效。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设置在省际、市(县)际交界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严重违法行为较多、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或确有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管理需要的路口、路段。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在限速50公里/小时(含)以内的路段上,抓拍到超速50%以内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其中,移动测速监控设备作为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一律不准在全程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道路上测速执法。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应在测速提示牌或限速标志牌后300米以外的地点使用。

    此次公布的所有海口市“电子眼”安装地点一共有101个。“并不是说有‘电子眼’的地方,司机就规规矩矩,没有的地方就乱来。为了自身的安全,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海口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宣传科周科长表示。

    8个工作日就可查询违法信息

    新修订的《规定》还明确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规定》要求,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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