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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警六条铁规 不再收电子眼拍照费

2008/11/12/08:34 来源:大河网

    30元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再收取未佩戴音像记录仪开罚单无效    

    省交警总队自定六条铁腕政策在全省交警部门开展一场“自我革命”

    “衣食住行,其中行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部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强制实施,完全是我省交警部门自身的一场革命。”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了我省交警系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并进行了相关解读。今后,我省交警上路执法必须佩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记者张玉东/文记者周甬/图

    六条军规严格交警执法

    上路执法必须佩戴“音像记录仪”

    第一条: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杜绝部分交警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杜绝部分被查处的司机事后不承认,乃至诬告交警的行为;配备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种保护。”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苗雨露介绍说,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并不是监督民警执法而设立的。同时,该记录仪也可以记录当事人与民警交谈的状况,如果当事人有袭警、辱警等行为,也可以进行记录。

    目前,我省交警已经装备了2200台记录仪,而上路执勤交警人数在6000多人。因此,交警总队建议每三人共用一台记录仪上路执法。同时,省里也会增加记录仪的配置,加大民警执法的力度。

    移动测速须用警车不得隐蔽拍摄

    第二条:道路监控设施(简称“电子警察”)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预防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为目的,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拍摄。

    解读

    “不少车主反映有些‘电子警察’设置得太隐秘,收到处罚通知时感觉很委屈。目前我省警力有限,‘电子警察’的设置更能对违规车辆起到震慑作用,从而减少车祸的发生。为了让‘电子警察’执法更透明,将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苗雨露介绍说,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电子警察”有明显提示标志和不得隐蔽拍摄。但我省交警系统为了执法规范,自我约束,提出这项规定。但应科学理解“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的要求,它并不意味着每个“电子警察”都要有提示标志。

    “豫O”车辆交通违法将严处

    第三条:严格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管理,实行警车、“豫O”号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管严处。

    解读

    “不少市民质疑‘豫O’号牌车辆有特权,建议从严规范‘豫O’号段车辆的出行情况,即日起,将对违规的‘豫Ο’号牌车辆严查。”苗雨露说,“豫Ο”号牌,是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机关专段民用号牌,交警在发现“豫O”号牌车辆和警车违法时,除进行依法处罚外,还要抄告车辆所属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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