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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法》呼之欲出
2008/9/3/09:30  来源:电脑爱好者  作者:朱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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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国,下面这一幕几乎每天都在每一个普通人身上上演。

    李女士刚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烦心事却接踵而至:陌生电话一个接一个,有装修房屋的,有推销家电的,也有推销保险的。

    有时白天打,有时半夜也打来,不堪其扰。丁先生的烦恼也不少:车险快到期,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如期而至”,“今天你骂了这个,明天那个电话又来了”……类似的情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很显然,造成一切烦恼的根源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并非危言耸听的说法是——无论你是谁,你的手机号码一定存在某个数据库里;无论你是谁,你的信息都可能贴上价格标签被无数次转卖;无论你是谁,你都可能在信息公路上“裸奔”多年而不知。

    谁动了我的信息?多年来,公众无奈而愤怒地发问,却总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种情况,随着法律的健全而将逐渐改变。

    2008年8月25日,记者获悉,从2003年开始起草、2005年初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进入审批程序,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内就会正式颁布。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窃取公民信息要负三年以下刑事责任”,希望通过刑法有效遏止目前个人信息泄露泛滥的局面。

    什么样才算个人信息?由谁来保护个人信息?公民信息一旦被泄露,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向谁追究责任?个人信息的立法会改变IT业哪些商业模式?就这些疑问,2008年8月28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深刻了解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杨延超博士和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博士。

    独家专访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延超博士后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博士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包含了哪些内容?

    杨延超:一个半月前,有关部门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发给我征求意见,从本质上我认同,所以没有提出自己的意见。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其范围很广,包括姓名、年龄、体重、身高、档案、医疗记录、收入及消费和购买习惯、婚姻状况、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是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对银行、典型等机构企业泄露个人信息,以及手机偷拍、某些网站或个人利用个人信息获利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制裁?

    杨延超: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进行界定。对一些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比如银行、电信以及医院等具体行业,将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哪些个人信息禁止公开,哪些应该受保护。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也明确了这一点,对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某些企业比如中介网站出卖个人信息,关键要看是否事先得到用户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出卖用户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于手机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限制。无论是机构、企业还是个人,对侵犯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应刑法相关内容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对于个人档案、银行信用记录等我们都没看见过的个人信息,这部法律如何保护呢?

    刘德良:我比杨博士更早一些接触《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我曾在2006年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发去了建议,希望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处理。目前这种想法在草案中已经实现,因此我把“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内容归纳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政府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非政府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定,在专家建议稿里对个人信息交易没有涉及。比如说,只要我们提出申请,工作单位、银行就有义务将个人档案、信用记录等信息向我们公开,我们也有权利要求单位或者银行更改错误的个人信息。

    记者:现在有些部门在使用大量个人信息,比如公众场所安装摄像头,是不是说以后在使用这些信息时都要先征得个人同意?

    杨延超:原则上是这样的,但一些“特权”机构如国家安全机构、科研机构以及新闻机构可以不征求个人同意。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各自的社会责任。比如公众场所摄像头,如果是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为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安装的,并且告知了当事人,那么就是完全合法的。而一些机构诸如学校为了防止学生谈恋爱,或者防止考试作弊安装摄像头,这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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