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三个月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奥运前全面展开。
昨日,辽宁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联合公布了四大典型犯罪类型,其中包括在自助银行被盗取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的案例。
三个月“严打”银行卡犯罪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良好的奥运支付环境,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公安厅自2008年4月至7月,在全省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辽宁省银行卡犯罪案件态势,建立起各银行机构和银联分公司与公安机关顺畅的情报信息交流和银行卡风险防范机制。”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付常宏介绍了这次行动的目的。
信用卡犯罪最高可判无期
信用卡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伪造信用卡行为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三)其他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上述犯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案例1
在门禁系统上装盗码器
4月1日下午,某市某行一客户反映在该行所开立的储蓄卡内有1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公安机关查明,3月31日晚10点至4月1日凌晨3点左右,该储蓄卡在某ATM机上连续两天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取走10万元。后经检查银行录像确认,犯罪嫌疑人通过将盗码器(或读卡设备)安装在无人值守的ATM机门禁系统的刷卡槽或ATM机卡口处,并在ATM灯罩上安装监控设备的方法,当用户在门禁刷卡进门或进门后把信用卡插入ATM机卡口时,将用户卡内信息包括密码复制,之后伪造银行卡通过联网银行或在异地窃取用户存款。
防范对策:各商业银行应对自助银行门禁系统进行改造,防止门禁系统被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用户应自我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案例2
冒名顶替,骗卡狂刷
2007年4月以来,一伙犯罪嫌疑人假冒“王某”等十余人的身份信息,虚构“辽宁×××研究所”等单位名称,在8家商业银行申领了120多张信用卡。
团伙成员中有人负责到各商业银行领取并冒用他人身份填写办卡申请表,有人负责接听办卡银行的身份核实电话来欺骗银行方面的调查核实,办卡成功后利用信用卡透支支付、分期付款等功能,进行额度翻倍,待该信用卡被提现或透支使用失去相应功能后再重新骗领银行卡,涉案金额高达50万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