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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运输动脉,所以高速公路的规划工作一般都由政府实施。
日本的公路规划主要由建设省下设的道路审议会制定,道路审议会根据国家经济综合发展规划,制定公路发展5年计划。公路发展计划必须报由内阁总理大臣领导的“国土开发干线公路审议会”批准,随后道路公团才能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
法国高速公路的规划由交通部负责,建设项目提出后,要征求公共工程部、环境部以及当地政府的意见,并进行公路沿线的民意测验,待各方批准后,才能由交通部立项,进行特许公路的招投标,进入项目的融资和建设阶段。
美国由于实行地方分权的管理体制,在符合国家总体计划及各项政策的前提下,高速公路的规划工作一般由各州公路局实施,美国运输部通过联邦公路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其他政府部门,如美国环保署和州、地方一级的相应机构,也提供指南和规定,作为项目规划的依据。
各国以建设高效、快捷、安全的运输体系为发展目标,高速公路作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职能由政府行使,便于从宏观上把握高速公路系统与交通需求的关系。
日本高速公路的建设分为建设准备期和建设期,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干线高速公路建设法》。建设准备期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道路公团为工程建设制定总体设计,包括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方案等内容,提交建设省和运输省审批,由建设省和运输省进行方案比选后作出决策。高速公路建设的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进入建设期,道路公团负责征地拆迁,并选择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道路公团同时还负责对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在以采用特证制为主的国家,特证公司中标后,就开始全面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和施工。一般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只是授予特许公司征用土地的权利,而拆迁、赔偿等方面的工作由特许公司完成。根据特许协议的要求,特许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设计方和建方由特许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高速公路的建设都是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