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