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