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民警邓晓辉在展示督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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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证已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民警在公务中应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此外,乌鲁木齐市日前也正式启用督察标志,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也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昨日3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获悉,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目前已在乌鲁木齐市开始实施。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3月31日,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工作人员介绍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在着警服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如果群众有要求,即使民警身着警服执法,但仍需要出示警察证。市民如果发现有人持有假冒警察证,或者对持证人员的警察身份有疑问,可拨打110进行举报或直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