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分为五级。使用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评合格后,系统才能投入使用。在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在出现信息系统受到攻击或病毒感染等重大事件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报警。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察检查。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案件,指导使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是强化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将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规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还规定了安全行业对用户资料的保密要求,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 立法指导思想。
三是强化了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指导,加强安全动态分析,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推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提高。
四是强化对网上突出问题的防治。规定提供电子公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使违反国家规定、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害信息不能上网,最大限度地减少网上有害信息,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规定对制作、传播恶意程序的处罚,对病毒防治、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等产品和工具实行备案,加强管制,最大限度降低这些技术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攻击的可能。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它标志此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有效实施《条例》,省公安厅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以“建为民公安、保南粤平安”为总体目标,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依法清除有害信息,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省信息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1.《条例》出台前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照表
2.《条例》出台前后在处罚违法犯罪方面的规定对照表
3.《条例》全文稿
《条例》出台前后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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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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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发布安全动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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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内容 |
仅在文件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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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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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
未明确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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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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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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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应当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
保护组织成员、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参加信息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
仅在文件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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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
产品和工具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无 |
《条例》出台前后在查处违法犯罪方面的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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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 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
无 |
| 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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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
未明确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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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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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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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