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送祝福:风雪阻断回家路 网友祈福平安归!
今年1月9日,本报《“电子眼”为何屡遭质疑》的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1月21日,省交警总队召开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电子警察设备执法要规范。24日,省人大代表闫小川、省政协委员刘先赋应邀做客四川在线直播间,和网友热议“电子眼”。
执法主体争议大
主持人:对“电子眼”引起驾驶员和网友争议,两位怎么看?
闫小川:我认为比较大的争议有三点。一是设置的合理性,包括道路限速的合理性。如果道路状况非常良好,限制时速过低,就会导致大量超速,如同法律的基本规则,如果制定以后出现大面积违法,法律本身要考虑调整。二是“电子眼”的准确性、技术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三是“电子眼”作为搜集交通违法证据的手段,在依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刘先赋: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员会向本次省政协会议提交了一个集体提案《关于立法监管“电子眼”执法行为的建议》。在我们看来,“电子眼”依据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罚,必须考虑三点。一是执法主体,所有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授权的主体。二是违法处罚的对象,本来应该是针对违法行为人,但现在往往由车主承担违法处罚,执法过于片面和简单化。三是程序问题,不能将“电子眼”建设、营运商采集的证据作为处罚依据,只有执法部门采集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