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晚报11月15日报道本田车被盗后,车主以湖南省某公司提供的联网防盗防劫报警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雨花区人民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此案,张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清晨发现车辆被盗
张某于2004年9月购买了广州本田雅阁汽车一辆,9月14日,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订《110CAS联网防盗劫报警系统机动车入网服务协议》。今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张某驾驶该车从益阳赫山返回长沙,并将车辆停放在居所旁,同日8时许,张某发现车辆被盗,至今未寻回。张某认为,该公司提供的110CAS联网防盗防劫报警系统没有发挥任何报警防盗作用,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对方应赔偿车辆的损失。
未收到警示提醒
据了解,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在该联网报警网络监控范围内对入网用户实施不间断监测服务,保证联网报警系统能防盗自动报警、反盗劫人工报警、车辆遇警实时定位。同时约定,在张某正确使用防盗报警系统终端产品的前提下,如果终端设备发生质量问题致使车辆整车盗失,该公司将按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后的价格进行赔偿。
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13日20时48分,该公司监控中心曾对张某的汽车报警系统自检,机房终端显示当时该车位于益阳赫山,系统正常。但在该车失踪后,张某未收到该公司发出的警示提醒,至今该公司仍无法提供该车的定位、追踪和控制相关信息及功能。
车主获赔18万多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日常报警服务和车辆被盗后的追踪、定位等服务,致使张某无法有效防止车辆丢失并遭受损失,故该公司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未能正确使用监控设备和车辆,同时,事发前系统自检已证明车载设备和监控均属正常。
张某主张的损失为18320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湖南省某防盗报警网络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车辆赔偿款18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