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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真够烦的:66户业主要求换防盗门
2007/9/19/09:39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李松 殷文静 栖立
 

    位于南京城北的楼盘“城市绿洲花园”从2005年开始陆续交付,可到了今年却连续遭遇“换门纠纷”:先是有66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换防盗门,接着又有11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求更换阳台玻璃门。近日,市民李某走进南京栖霞区法院的立案庭,递上诉状等材料,将所住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院。

    李某在诉状中说,他是“城市绿洲花园”的一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附件6“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中有约定,“窗:彩色铝合金窗,单层玻璃”。不久,李某听说南京市正在对老住宅区房屋的单层玻璃更换成双层中空玻璃。按照规定,他家的阳台移门普通玻璃应该更换成中空安全玻璃。为此,他联合10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同样在这个楼盘,部分业主发现房屋的大门上写着“防撬门”,而不是买卖契约上约定的“防盗门”。开发商说,门的确是“防盗门”,只是标签写错了。由于纠纷无法得到解决,66名业主告上了法院。目前,法庭已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这些门“验明正身”。

    李某等11人并不是小区里最先对阳台移门发难的业主。另一名业主王某在一起房屋质量纠纷中也要求换阳台门,那起案件已经打到了二审。

    王某说,他在2005年4月买下“城市绿洲花园”的一套房屋,约定交房时间是2005年10月30日。当年10月他如期看到了房子,可是在验房时发现房子的主卧室及卫生间有裂缝,厨房、卫生间没有作防水处理,为此他拒绝收房。除此以外,王某还认为,阳台的移门应该使用铝塑中空安全玻璃,房屋的部分外墙和内层未作保温层。由于开发商只对房屋裂缝进行了处理,而没有按照王某的要求进行其他变更,王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规定,“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低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此阳台移门应当采用安全玻璃。另外,国家对阳台移门是否要使用中空玻璃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使用安全玻璃即可。据此,栖霞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对王某的房屋厨房、卫生间作防水处理;阳台移门更换为安全玻璃;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认为厨房、卫生间不必作防水处理,还认为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开发商已经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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