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器官失踪 家属索赔26万
作为原告,79岁的郭兆学与老伴王美清坚持认为,他们的女儿郭伟死得不明不白,因此五年来,他们一直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出真相。不料,这期间却节外生枝。原来,2002年1月21日,时年38岁的郭伟突然死亡,同年1月23日,郭家人将她的尸体送到瓦房店复州殡仪馆保存。据郭兆学诉称,由于复州殡仪馆的疏忽,使郭伟尸体上的舌、喉软骨、舌软骨、胃、食管五种器官丢失,导致揭开其死亡真相的关键证据灭失,从而真凶无法确认,他和老伴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赡养费也无处索要。而根据当初郭家与殡仪馆签订的冷藏尸体合同规定:如果尸体丢失,馆方负全面责任。
因此,在诉讼请求中,郭兆学要求复州殡仪馆返还丢失的尸体器官,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已故女儿赡养费48000元,上访所花费用73600余元,误工费36000余元,合计近26万元。
殡仪馆辩称 器官失踪与己无关
作为被告的殡仪馆辩称,郭家人没有证据证实尸体器官丢失是殡仪馆责任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殡仪馆方面还提供了许多证据加以佐证。
殡仪馆方面表示,郭伟死后,郭家人曾要求瓦房店公安局法医对其尸体进行尸检,并提取了尸体的很多器官,其中包含舌头、喉软骨、舌软骨、食管和胃。另外,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尸体存放费用不足,丧户家属应在5日内续交费用,如果超期,殡仪馆可按弃尸处理。而直到如今,郭伟尸体仍然存放在殡仪馆里,截止到2005年7月20日,郭家已经拖欠殡仪馆9万余元的尸体存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