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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出售的钱包上带警徽 有人借此牟利
2007/8/20/09:39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林青,郭晓蓉
 

  “想‘扎势’吗?想让自己更加引人注目,与众不同吗?本人有带金属警徽警用钱包若干,保证货真价实,数量有限,欲购从速。”8月19日,记者在西安南郊小寨一个公交站牌上看到这样一则特殊的广告。随后拨通了上面的联系电话,据对方说自己的“警用钱包”是从一个警察朋友那里买的,很多年轻小伙子为“扎势”争相购买。
    8月19日11时许,记者以要买警用钱包为由,在纬二街见到了出售警用钱包的男子。“质量好一点的55元,差一点的45元,看你要哪一种?”该男子环顾四周后拿出两个钱包。记者看到这两个钱包都带有金属警徽,上面写着中文和英文“警察”字样。做工比较精细,很难分辨出真伪。

    “这是真的还是仿制的?”记者问。“肯定是真的,我朋友就是警察,我从他那里弄的,多少人都抢着买呢,我三天都卖了五十多个了,要是假的,人家不都跑来找我了。这种钱包在市场上是买不到的,拿着这个多‘扎势’,年轻男娃买的多得很呢。”说话间,该男子电话响起,又有人找他想买警用钱包。随后,记者以价格不合适为由离开。

    就此事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路人。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任悦说:“使用带有警徽的钱包很容易让大家误认为使用者就是警察,如果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将影响警察在市民心目中的形象。”市民黄女士认为,专门买这种钱包的人可能是为了把自己“打扮”成警察,达到某种目的,此行为将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随后记者查询了《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对非法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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