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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民众的恐惧心理在监控社会中形成
2007/7/9/09: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赵勇
 

  如今,"地富反坏右"早已作古,广大人民群众却又处在了电子眼的监视之下。这样的变化显得异常诡秘,却也不难理解。我猜想,当新的规训手段生效许多人因此有了很怕上街的后遗症后,交通、治安、乃至游行示威等问题估计就可以一揽子解决了。

  7月3日,北京的多家报纸均报道了如下一条新闻:从即日起,警方开始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除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罚外,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罚款。而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网站等发布,否则电子眼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将面临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新闻读罢,又浏览了近半年关于电子眼的相关报道,就觉得电子眼正呈如火如荼之势发展,不久的将来即可星罗棋布。比如,广东今年将添30万摄像头,完善治安视频监控体系;广东东莞市5年内计划密布10万电子眼,覆盖社区出租屋;辽宁省今年将投资3亿元用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沈阳市到今年年底,将在全市街头安装40万个电子眼,电子眼几乎覆盖市区所有公共场所;重庆800辆公交车将装摄像头,意在监控偷窃行为;北京市去年的高考考场全程实时监控的电子眼只装了四成,今年则全部安装......西方学者在1994年曾出版过《电子眼:监视社会的兴起》(The Electronic Eye:The Rise of Surveillance Society)一书,10多年之后,我们显然也进入了这样的社会。

  回到前面的报道。对于北京警方的这次行动,我想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有不同意见,但其中所隐含的一些疑问,很可能普通老百姓都弄不清楚。比如,什么是擅自"外窥"?怎样区分故意摄录和无意摄录?公共空间究竟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的私人区域应该如何保护?警方清查一些单位的违规操作,但警方设置电子眼的权力究竟又有多大?凡此种种,不知道别人作何理解,反正我是想不清楚的--大概它已超出了我的想象范围。

  但由此生发出来的话题却应该讨论。比如,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就是人们热衷于讨论的话题之一。关于这个话题,我的看法很简单:每一种新型技术产品的出现,都会使原来不成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波兹曼说:电视的出现导致了童年的消逝,我们现在是不是也可以说,电子眼的出现一方面使隐私权的问题凸显出来,一方面也让个人隐私趋于终结?让我们来听听老百姓的说法。当沈阳市有近一万辆出租车安装了摄像头后,一位姓李的男士说:"出租车装摄像头,让人感到不舒服,虽然咱没做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不怕被偷拍,可坐在车上总觉得不自在,总像有人可以随时瞧到我似的。"而一位姓张的居民则担心:"电子眼能看到276米外的报纸上的标题,那我家岂不是被一览无余了?"

  以上说法可总结成如下思考:电子眼给人们制造了一种恐惧心理。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一个人除了在家里饮食起居,他还得在市面上混。在市面上混的时候,一想到他随时随地都在电子眼的监控之下,他就只得假模假式假正经。他自然不能作奸犯科,却也因此变得缩手缩脚,谨小慎微。说句大白话,安装电子眼的本来意思大概是想对"坏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却也把"好人"吓得心惊胆战肝肠乱颤。之所以如此,大概是电子眼之"理念"作祟的缘故。电子眼不是还有个"电子警察"的俗名吗?在"电子警察"的眼中,很可能每个人都是一个潜在的罪犯。一个人在家里呆着本来觉得清白无辜,一出门却仿佛变成了坏人小人罪人,原因就在于它被电子法眼照得通体透亮。在这里,正常的因果关联依然失效,现代管理体制造就了新的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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