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在过道中安装防盗门,楼上住户以妨碍通行为由起诉到法院。前日,法院运用《物权法》司法理念结合《民法通则》规定,判决拆除该防盗门。
2003年,苏州三香路拓宽改造后,路边的一幢居民楼变成了开放式沿街楼房,居民的居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是一楼楼梯下,更成了名副其实的安全死角。车辆被窃、随地大小便等不安定因素经常发生,一楼居民的安全非常受影响。2006年8月底,一楼两户居民自发出资2000余元在一楼楼梯内侧安装了一道栅栏安全门,将楼梯与楼梯下的通道分隔开来。
楼上的居民则遭了殃,由于道路拓宽后,原来停车的场所没有了,自行车只能暂时放在这个过道上的,白天车子放在里面,晚上拿车不方便;搬家具等都要通过一楼这个过道;还有,如果遇到突发事件,120的担架是过不去的,大楼里年纪大的人也比较多。楼上住户一致要求一楼的居民拆除违章建筑,4楼的蔡老太为此一纸诉状将一楼的两家住户告上了法庭。
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幢大楼的楼梯由毗邻各方共同共有,一楼的住户将大楼共用部位圈占,已明显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侵犯了蔡老太作为相邻方对该共有面积所享有的权利。两被告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由,安装栅栏门,不能为维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