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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宿舍能安不?听证监控是否侵犯隐私
2007/4/25/10:46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吴新星
 

  听证“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

  浴室、学生及员工宿舍应禁止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在昨日的《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上,专家提出把隐私权写进法规中。

  听证会上,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和辽宁省公安厅有关人员、法学教授、律师、基层民警等就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使用、是否应当将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部位明示等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法制办表示,将根据代表的建议修正草案,然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卢明旗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已经在161个金融商业区、211个案件高发区、792个重点交通路口和195个城市出入口新建视频监控点位8781个,利用监控系统直接破获治安刑事案件2164起,认定处理交通事故243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事件468起。

  但是,广泛使用电子眼则将引发诸如公民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所以该系统使用应该在法律上加以规范。

  就此,辽宁大学法学教授赵秉贵说,这个办法是个双刃剑,对震慑违法犯罪无疑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很多公民觉得自己暴露了。那么,如何平衡公众安全和隐私权的问题十分重要,办法里只字未提“隐私权”的问题,只是提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太笼统。

  草案中规定,公众活动聚集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学校、金融企业等公共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而辽宁大学法学教授康建则认为应该增加禁止性条款,比如涉及公民隐私保护场所:卫生间、浴室、学生及员工宿舍等场所应该禁止使用电子监控设备。

  派出所协勤邓国富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或者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将被处罚”这一规定发表了不同见解。他说如果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应该允许个人设置电子监控,比如自家车库或者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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