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案 立法规范“电子眼”保护个人隐私权
市政协委员艾克拜尔·米吉提认为,随着科技进步,“电子眼”已经较为普遍地使用。在给社会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问题。比如,在一些女大学生宿舍内也安装“电子眼”,引起了关于是否侵犯隐私的讨论。
为此,艾克拜尔·米吉提委员向市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立法解决设置“电子眼”问题,在依法赋予有关部门应有的权力的同时,予以规范和限定。政府回音
“电子眼”法规4月1日实施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于上周末公布,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必须安装提示标识,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市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告诉记者,《办法》是政府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监管进行规范,这和摄像头等图像采集系统对于公共安全越来越重要直接相关。但是,在保证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权益,特别是隐私权,所以草案也特别作出规定,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