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中表示,相关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应当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功能。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新购置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后,再申请注册登记。
根据这个《通告》,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和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交管部门发现未安装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将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