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8日,对于赖小姐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当天,各大媒体皆在显著位置刊登了“游戏米果关于公司若干员工竞业禁止的严正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称: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果公司)已于2006年07月04日、8月16日分别解除与其公司原游戏开发团队员工赖小姐等6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随声明附上了以上6名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
《声明》强调:赖小姐的竞业禁止期自2006年07月5日开始,至2007年07月04日止。游戏米果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商建刚律师已于2006年7月11日先后向业界发出50多封《律师公函》,提醒业界同仁在竞业禁止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赖小姐等人,否则游戏米果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合同约定对其本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提起法律诉讼,并同时对雇佣、聘请、合作等单位提起连带之诉。
而赖小姐,就是《声明》中所涉及的6位当事人之一。因为话题的敏感性和做法的独特性,此次事件随后被某些媒体定义为:中国首例“员工封杀令”。
这件事情在游戏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在各大媒体刊登《声明》的第二天,一些游戏研发人员以“游戏圈草根组织”的名义发表联合声明,声援7月至8月间离职的原游戏米果主创人员赖小姐等。
针对此次游戏界的大事,游戏网站17173进行一个互动调查。在参与调查的5000多名网友中,近70%的网友认为游戏米果公司做法过激,严重侵犯人权;仅11%的网友认为是因为员工给企业造成的伤害太大才迫使企业有此行动;只有19.6%的被调查者觉得“说不清谁是谁非,应该交司法机关处理。”
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根据17173网站的调查,90.29%的被调查者认为米果公司在声明中公开员工的姓名照片、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的做法“非常不恰当”,只有9.71%的被调查者认为米果公司这样做“可能有他的道理”。
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彭志律师却表示,虽然目前很多观点认为米果声明中的上述行为是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民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有点外行说话的感觉。”首先,无论是宪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均没有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作明确的规定。其次,个人的证件照、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些信息的公布显然并不会对公民个人造成实际上的不利的影响。如果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该从有关对上述资料的说明或其他文字的形容来分析。因此,是否构成对员工隐私的侵权关键要看《声明》所说明的内容了。如果仅仅从公布了照片、身份证号码而已,并不构成违法。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邓靖松博士也提出了类似看法。虽然米果公司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诉争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照片,暴露了员工的隐私,应当受到商业伦理的谴责。但是这一行为是否违法,通常判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及120条;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尽管目前对于肖像权并没有法律在概念上对其予以明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人民法院通常仅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经肖像人同意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两个方面来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