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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自即时通信工具传播的消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种新技术传播反动、淫秽、经济犯罪等各种不良信息,甚至利用它从事散布虚假新闻、引导舆论,煽动非法集会等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可见,即时通信(InstantMessaging,缩写为IM)出现,不仅带来了便捷的交流方式,也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监管即时通信亟须突破法律“瓶颈”
即时通信满足了两名或多名即时消息软件终端用户之间,实时传递文字、文件、语音乃至视频交流的需要。如同私人信件不能被随意拆看一样,即时通信用户之间的私人通信也应当受到宪法、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但是,《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因此,处理好保护个人通信自由与秘密同维护信息安全的关系,成为各级互联网监管机构亟须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即时通信出现后,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例如,两名QQ用户单独聊天的内容,显然如同私人信件、电话一样,属于个人信息,但是群组聊、需要注册方能进入的聊天室等相对封闭的多人即时通信内容是不是也属于个人信息呢?笔者以为,区别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公共”的概念。根据现行法律和学界通说,所谓的“公共”突出特点在于“不特定性”,即无特定指向的人或物。因此,在即时通信范畴内的“公共信息”可以理解为被不特定的即时消息软件终端用户所分享的信息。如果经过简单注册就可以建立的聊天组(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同买票就可以进入的剧院,其中传播的信息当然属于公共信息,纳入信息安全监管的范畴,对于违反法律的信息应当及时处置。
但是,我国网络法律中对于即时通信中的公共信息还没有清晰的界定,造成技术手段、行政手段都无法完全到位。因此,笔者建议正在制订的“信息安全条例”中对于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阐释,同时针对即时通信的监管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为各级互联网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