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人民警察证的发放范围。
根据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不包括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制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
规定明确,在民警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要分别及时收回或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对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