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可以随便买
笔者在对西安市部分电子市场走访后发现,只要肯掏钱,不需要任何手续和证明,即可买到各式各样大小不同的摄像探头,甚至针孔式的也不难买到。
26日下午,笔者来到劳动南路电子市场,看到该市场内一些柜台里外均摆放着各式各样的摄像探头。笔者在一家柜台前停留,拿起一个直径约3厘米的黑色摄像头端详。柜台内一名30多岁的男子主动询问,是要连接电脑的,还是连接电视的摄像探头。笔者说既能偷拍又能保存的那种。该男子建议购买连接电视的那种,只要有家庭录像机就可将偷拍的内容录制到录像带上。
该男子介绍说,这种探头分为黑白和彩色两种,黑白的价格是七八十元,彩色的100元左右。笔者问购买此种商品需要何种手续,该男子反问道:“这还需要啥手续?”
用手机偷拍照 成社会新问题
26日,陕西省法律界人士指出,利用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偷拍女大学生裸照进行敲诈勒索,这是当前出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新问题。
裸照敲诈应当严厉打击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然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非法偷拍他人隐私,用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支付金钱,涉嫌敲诈勒索,应当严厉打击。
凸显新型犯罪问题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王麟表示,此案特性在于利用了现代通讯工具具有影像捕捉功能技术。如果我们把这个特点剥离开,就只剩下利用别人隐私向当事人敲诈、勒索钱财。因此,此案可能更主要的意义在于使公众和公安机关都了解这种新的犯罪手法,应加强防范意识。
呼吁立法应对新问题
王洪律师称,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有另一项罪名,即“非法拥有间谍器材罪”。而间谍器材的定义应当针对现代科技的发展重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应限制民用视听科技产品畸形的高科技化。在类似本案的行为中,针对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如果在没有敲诈勒索的情况下,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新的罪名,以打击这种不法现象蔓延与发展。
王麟副教授认为,由于科技进步,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无秘密的时空,可能随时被别人有意、无意地拍照,从而把我们暴露在公众面前,即使是我们在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这种生活增加了人们的担心,甚至恐惧。在这个意义上,是否应当对技术进步进行反思,以及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减少我们的担心或恐惧。